個人會籍說明

根據本會章程第二章,第 6 - 12 條,會員會籍、權利和義務如下:

會籍

 本會會員分為

  1. 正會員
  2. 普通會員
  3. 學生會員
  4. 團體會員
  5. 永久會員
  6. 贊助會員
  7. 名譽會員

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
  1. 正會員:凡從事核能相關工作人員具5年以上之經驗,由正會員2人之推薦,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照章繳費後,得為本會正會員。
  2. 普通會員:凡年滿18歲且贊同本會宗旨者,由正會員2人之推薦,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照章繳費後,得為本會普通會員。
  3. 學生會員:凡在學學生且年滿18歲、贊同本會宗旨者,由正會員2人之推薦,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照章繳費後,得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  4. 團體會員:凡公私機關贊同本會宗旨,由正會員3人之推薦,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通過,照章繳費後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又分為甲、乙、丙、丁四級,其分級由理事會通過後訂之。
  5. 永久會員:團體會員或正會員一次繳足10年之常年會費後,得為本會永久會員,以後免繳常年會費。
  6. 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對本會有所贊助,經理事會通過後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  7. 名譽會員:凡對核能事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者,由正會員10人以上之署名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
凡在國內外專科學校核能相關科系畢業者,作為2年核能相關工作經驗。
凡在國內外大學核能相關科系獲得學士學位者,作為3年核能相關工作經驗。
凡在國內外大學核能相關研究所獲得碩、博士學位者,累積作為5年核能相關工作經驗。
凡經核能相關類科高等或普通考試及格者,其核能相關工作經驗得分別比照研究所或大學畢業計算。

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

團體會員依甲、乙、丙、丁不同級別,可分別指定代表8人、4人、2人、1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
凡普通會員核能相關工作經驗己達正會員之資格時,由正會員2人之證明,申請升級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得升為正會員。

 

權利與義務

 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:

  1.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。
  2. 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  3. 繳納會費。

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:

  1. 正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  2. 普通會員有發言權及表決權(需年滿20歲)。
  3. 學生會員有發言權。
  4. 團體會員所派代表之權利與正會員相同。
  5. 贊助會員有發言權。
  6. 名譽會員有發言權。
  7.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  8. 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。
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;連續3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。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